省海洋与渔业厅出台严管渔业安全十项举措

2018-09-05 16:31: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讯 9月1日黄渤海区海洋伏季休渔结束,山东4万余艘渔船集中出海,渔业生产进入旺季,海上商渔航行作业密集交叉,安全生产风险增多。受秋冬季海上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影响,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更加严峻复杂。为做好伏休开渔后和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平安渔业建设,我省迅速采取有力监管措施,加强海上渔业生产安全防线。

  一是全面落实问责。自2018年9月1日起,各地凡发生渔业安全事故的,有关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务必向省渔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深刻检查,报告事故或险情的原因分析、问责意见及整改措施。

  二是实施领导带队出海检查安全生产制度。自2018年9月份起,省、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负责同志,带队进港、出海、登船,进行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各地要每周对领导带队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报省渔安委办公室。积极推进渔业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能和严肃性。

  三是全面摸清全省渔船“真实家底”。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开展渔船核查,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核查完结承诺制度,彻底清除涉渔“三无”船舶,全力巩固清理成果,若再次发现涉渔“三无”船舶,对于有关责任人员要从重从严进行严肃处理。

  四是严格实施出海作业渔船夜间点名制度。由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利用渔船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对沿海60马力以上出海作业渔船,夜间每2小时点一次名,对未回应的,查明原因并立即整改。第一次未按时回应的,进行批评教育,连续三次未回应的,将渔船立即调回进行整改。

  五是积极试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国务院于2018年7月28日取消了“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制度”,实行报告制度,要落实签证许可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责任,以全面掌握渔船动态。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报告制度的具体规定之前,我省试行如下措施:船舶进出渔港要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号、船员配备、救生通导设备等。

  六是全面排查渔船安全隐患。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加大海上安全执法检查频次,各级船检、港监、渔政等机构要分口把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排查辖区内海洋作业渔船、养殖渔船安全隐患,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意识,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七是扎实开展防范商渔船碰撞集中行动。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强化与海事部门沟通协调,联合海事部门,深入开展防范商渔船碰撞集中行动,重点检查渔船AIS情况,包括与本船符合情况(防止套用)、配备情况、防随意修改情况;北斗定位系统和其它助航安全设施配备情况;通信设施配备情况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顶格处罚,绝不姑息迁就。

  八是严格落实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基层渔业组织、渔业生产企业及船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载员数量配备职务船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对临时雇工的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按规定要求配足配齐渔船通信导航设施,且保证能正常使用;严禁捆绑救生筏;严禁临水作业不穿着救生衣;加强驾驶室夜间值班瞭望;严禁渔船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出海作业;严格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确保渔船航行、作业安全。

  九是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严格执行24小时安全值班与领导带班制度,严守值班岗位,落实值班职责,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随时掌握渔业生产的动态。

  十是强化应急处置。加强与气象、海洋预报部门的联系,提前发布极端天气预警预报,及早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同时,认真落实应急预案部署,深化与海事、救助等部门应急联动,积极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准备,及时迅速地处置突发险情和事故,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做好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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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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