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 规范海洋环境保护

2016-09-21 15:44: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日前,《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就此次修正案修改的内容、背景、呈现的特点、可能发挥的作用以及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的现状等方面的问题,中国海洋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王琪教授。
  记者:修正案(草案)增加、修改了哪些内容?请结合海洋环境保护实践解读一下增加、修改的原因。
  王琪:此次修正案(草案)增加的部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超标的重点海域或者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海域,实施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与任务因缺乏相应激励与考核机制往往难以落实,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往往让步于经济建设,而环境影响评价限批以中央政府手中的行政审批权为依据,旨在通过项目限批的方式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集中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
  二是增加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以及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据2015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近岸局部海域污染严重,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多处于亚健康状态,生态已受到严重破坏。现在一方面要防止产生新的破坏,另一方面要加大环境修复力度,从而防止生态进一步恶化,因此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势在必行。而生态保护红线是为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从而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设立的,海洋资源的无限制开发利用往往是竭泽而渔,并且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害。基于生态保护考量下对海洋资源合理的开发利用才能够实现海洋经济更好且更为长远的发展。
  修改的部分也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加大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取消了现行30万元的罚款上限,改为根据事故等级分别处以事故直接损失20%和30%的罚款。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30万元的罚款上限规定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这一点在2011年蓬莱油田溢油事故已经显现出来。蓬莱溢油事故造成约6400平方公里的海域海水污染,其中870平方公里的海域遭受到严重污染,而此案中对事故责任方30万元的罚款上限有过责不相当之嫌,有很多社会舆论对罚款数额提出了异议。环保法修正案通过提高处罚力度、不设罚款上限,能够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起到震慑作用,让他们意识到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这对于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修改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条款,包括将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时间要求由“可行性研究阶段”改为“建设项目开工前”,取消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试运行审批。修正案(草案)取消了部分海洋工程项目的行政审批,有力推动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方面为政府部门减轻了负担,提高了政府行政效能;另一方面有力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增强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记者:这些修正呈现什么特点?将会起到什么作用?
  王琪:特点方面,第一,修正案(草案)极大地强化了海洋生态保护。
  随着经济发展和海上活动增加,我国海洋生态的破坏日益加剧,能否保护好海洋生态,关系到我国海洋经济的长远发展。此次修正案(草案)从3个方面强化了海洋生态保护:一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限批的方式推动各地方积极落实海洋生态保护工作;二是通过海洋生态保护补偿与生态保护红线两种制度性方式确保日益频繁的海洋开发活动不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害;三是通过加大对海洋生态违法破坏者处罚力度,以一种强有力的负激励方式使得更多企业进一步认识到海洋生态保护的重要性。
  第二,修正案(草案)推动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无论是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处罚力度的合理界定,还是对部分海洋工程行政审批的改革,修正案(草案)的修改都是在积极推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化。
  此次《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的内容对于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是针对当前海洋环境保护实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与难题给出的一些解决办法,比如说对于处罚力度的调整,比如说对于行政审批程序的修改。草案修改内容对于现实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与帮助作用。此外,草案针对当前我国海洋环境污染严重与资源开发不合理的情况确立了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与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在对当前海洋环境进行修复性补偿的同时,对于海洋经济的发展进行了长远的规划,这对于我国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记者:请介绍一下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的现状。您觉得还可以有哪些完善的举措?
  王琪:我国目前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主体,以《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为补充,对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进行规定。
  2000 年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目前规范我国约300万平方公里海域环境治理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法不仅根据我国海洋环境的现实情况制定了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污染工艺淘汰制度、海洋监视定期评价公布制度及船舶油污保险制度等,还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进一步明确了防治污染国家责任,充分注意到国内法与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性。
  此外,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地方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地方性法规是全国性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的产物;另一方面,地方性法规是全国性立法改革与创新的试点。以海洋生态补偿为例,至今我国尚未出台一部专门的海洋生态补偿法,但部分沿海省(山东、广东、浙江、福建)都相继出台了本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如山东省在2010年与2016年先后出台《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管理暂行办法》与《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不断探索完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实施办法,为建立全国性专门的《海洋生态补偿法》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地方经验。
  整体来说,目前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一方面,作为主体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基本涵盖海域环境治理的各个方面,与国际海洋保护法律体系保持着总体协调一致;另一方面,作为补充的海洋环境保护各项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不断完善,与作为主体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协调一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同时,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海洋环境立法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还存在着某些环节的立法空白(如海岸带管理立法),这些都是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过程中需要不断进行完善的。
  在实践中的很多问题凸显出我国目前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存在着的漏洞。比如,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如海洋生态健康标准、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等依旧没有确立;诸如对海岸工程的环境评估方法与程序、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办法也亟待完善,这都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进程中需要不断进行完善的后续工作。
  此次修正案(草案)9条内容从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化两方面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出了修改,草案初步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但其中具体内容仍需完善,具体如下:
  第一,修正案(草案)提出国家要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且要求实行严格保护,但对于“如何进行补偿”没有具体表述,后续应补充完善,明确应该遵循国家哪些规定进行补偿,使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有据可依,从而推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真正发挥作用、落到实处。
  第二,此次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加大污染处罚力度,但第九十一条过于宽泛,如规定中出现的“一般”“较大”“特别重大”“严重”等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形,应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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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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