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用海用岛失信将上“黑名单”

2019-01-03 17:23:00 来源: 中国海洋报 作者:

  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违法违规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近年来,海域海岛无序开发使用的乱象,严重影响了我国海洋事业的健康发展。2019年元旦前夕,山东省海洋局印发《山东省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针对海域海岛有偿使用信用主体,在全省建立用海用岛黑名单制度,失信主体将被纳入“黑名单”。

  该《办法》自2月1日起实施,为期2年。根据《办法》,信用主体(使用权人或行政相对人)具有以下两种违法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一是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或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经催缴后仍拒不缴纳,依法收回使用权的;二是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或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经催缴后仍拒不缴纳,依法撤销用海、用岛批复文件或终止出让合同的。

  《办法》明确,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以下4种惩戒: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在行政监管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限制参与新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活动;限制申请财政资金或政策支持。

  据悉,黑名单公布的内容为信用主体基本信息和失信信息,由批准使用海域、无居民海岛的当地政府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发现认定标准规定情形的20个工作日内,确定黑名单。认定部门书面告知被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并告知如不服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办法还细化了黑名单的公布要求和时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7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的黑名单通过单位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网站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认定部门在作出认定7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数据标准和规范,确定失信主体的信用信息内容,并向“信用中国(山东)”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黑名单有效期为5年,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认定部门应将黑名单从网站删除,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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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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