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山东出台海洋环境保护新政

2018-12-05 16:46:00 来源: 中国海洋报 作者:

  本网讯 日前,辽宁、山东相继出台环境保护新政,进一步规范用海活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辽宁省政府公布关于修改《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的决定提出,海洋环境保护应坚持科学规划、陆海统筹、综合治理、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

  修改后的《办法》增加了多项内容。入海河口、滨海湿地等应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发生海洋污染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加强应对鸭绿江口滨海湿地、长山列岛及其近岸海域等10类区域保护;海洋特别保护区等区域不得新建入海排污口;滨海酒店、医院等污水处理达标后,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破坏,最高罚款3万元并赔偿损失。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

  《条例》提出,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划定的区域,合理确定近海养殖密度,严格执行禁渔休渔制度,积极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和人工鱼礁、海洋牧场建设,建造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防治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

  《条例》规定,对存在非法围海填海、工业废渣堆场等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应采取恢复原状、复垦整理、建设人工湿地等综合整治措施,督促有关治理责任主体限期完成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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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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